
1999年,开展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212个城市中,污染较重、中度污染、轻度污染和声环境质量较好的城市比例分别为5.2%、8.5%、27.3%和59.0%。重点城市的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近10年来下降了2.7分贝(A)。
开展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的159个城市中,污染较重、中度污染、轻度污染和声环境质量较好的城市比例分别为8.2%、27.7%、25.2%和38.9%。
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平均等效声级10年变化


环境噪声污染管理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期间噪声管理的通知》。针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国家环保总局与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并对各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执法检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24号
关于在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1998年,我局发出《关于在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30号)后,为防止和减少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深受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为继续给高、中考学生提供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我局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1999年6月20日至1999年7月10日期间,要高度重视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为人民办一件好事、实事。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立"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现场监督执法作用,对下列情形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1.对建筑施工工地、室内装修、室外群众性娱乐活动和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场所的晚间和夜间巡查,保证每一个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场所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2.自1999年6月20日至高考前的每天早晨8:00至下午18:00,要派专人加强对距离学校100米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作业、各种高音广播喇叭等的现场监督。
3.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禁鸣区域路段的机动车辆喇叭噪声污染的管理;会同文化部门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夜间现场监督检查。
4.在高、中考期间,要增加对考点周围可能产生噪声源的检查频次。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在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危害严重的噪声污染事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配合这次行动。对于产生噪声的现场要及时监测和取证,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我局将组织对部分城市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将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期、稳定地开展下去。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于1999年7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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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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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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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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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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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1999]210号
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厅、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两年多来,各地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仍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为保证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申请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要求其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或已经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及采取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各地环保、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于1999年11月15日之前对在城镇居民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噪声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各地应公布热线电话,广泛收集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单位的监督宣传作用,配合检查工作,对严重违法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予以曝光。
请各地环保部门将检查情况于1999年12月15日之前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