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

一、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为体现首都的城市性质和功能,北京市确定了建设生态环境一流的国际化城市,环境质量达到国际大都市的生态环境水平的远期环境目标。到2010年以前,全市大气、水体及市区与郊区域城镇地区声学环境全面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中长期环境保护目标,结合北京的具体工作实际,确定近期环境目标为:1999年,市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以良好的环境迎接国庆50周年;2000年,市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非采暖期的空气质量、城市中心区地面水环境基本达标,工业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2002年,市区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划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郊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近期市区空气质量目标、全市河湖水体功能目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目标见表1、表2、表3。

二、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制订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要坚持"综合决策,分工负责,远近结合,重点突出,依法行政,经济有效"的原则。充分认识环境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关键环节的重要意义,以实现近期环境。目标为基本目的,注重完善长期发展保障机制,突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加强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做到环境管理与经济激励相结合。宏观对策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完善城市功能,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依靠科技进步,把北京建设成为节水、节能型城市;增加投入,加强环境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作用,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对策是:

(一)防治大气污染对策。

   防治大气污染的重点,一是控制煤烟型污染,二是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三是控制扬尘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为市区。


   l、控制煤烟型污染。
   (1)严格执行《低硫优质煤及制品》标准,强制推广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2000年市区保证燃用500万吨含硫小于0.5%、含灰分小于10%的优质煤,2002年达到800万吨;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外来人口租住房屋的燃煤管理。
   (2)推广使用气体燃料。2000年确保使用天然气10亿立方米,2002年使用量增加到18亿立方米。在市区按照"改造范围由内而外逐步扩展,锅炉改造由小到大"的原则,集中建设无燃煤区。在市中心区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区)内用燃气等清洁燃料广泛替代燃煤;无燃煤区内不再新、改、扩建燃煤锅炉。在2002年以前,完成开辟第二气源各种方案(包括引进液化天然气)的可行性研究,制定中长期能源结构调整规划,为扩大使用燃气创造条件。采用液化石油气(LPG)替代小煤炉;分散锅炉的生活、生产燃煤,2002年增加供应30万吨。
   (3)发展液体燃料。采用轻柴油替代小煤炉、分散锅炉的生活、生产燃煤,2002年供应量增加100万吨。
   (4)积极利用电、太阳能等其它清洁能源。2002年在新建高级宾馆、商厦、公寓及市区部分保留平房的地区,发展电采暖l000万平方米;鼓励使用炊事、热水;采暖电器设备。并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郊区村镇地区要减少燃煤,开发利用多种能源。
   (5)发展集中供热。2002年城市热电厂供热面积提高到6000万平方米左右。利用华能北京热电厂的蒸汽外供能力,在2002年前后取代东部工业区的的燃煤蒸汽锅炉。
   (6)加速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首钢总公司和各电厂完成相应除尘、脱硫、脱氮治理工程。
   (7)加强节能工作。继续实施建筑节能、采暖供热系统节能等措施,到2002年实现燃煤供热锅炉房节煤20%的目标。广泛采用技术改造、节能措施,2002年工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由1.67吨标煤下降至1.5吨标煤。
   (8)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目标和对策》,制定降低本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及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无燃煤区规划。 实施以上对策,按燃料(不含原料煤和车用燃料)实物发热量计算,2002年市区燃料结构中煤炭所占比重将由1998年的78%下降到58%,清洁燃料比重由22%上升为42%。其中天然气比重由2%增加到13%,液化气由3%增加到5%,燃料油由11%增加到18%,煤气比重仍保持在6%左右。


2、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交通系统。通过发展公共交通,加强道路建设,完善道路系统,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控制穿行市区的机动车流量等措施,控制机动车总量。
   (2)控制新车污染,实施源头削减。逐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标准。1999年开始执行相当于欧洲1992年水平的轻型车排放标准。今后,要继续完善和公布其它机动车排气标准,尽快与国际控制水平全面接轨。对未达标的新车,不准在京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上牌照。
   (3)控制在用车污染。严格执行在用车淘汰报废制度,到2002年将累计淘汰60万辆。对1995年以后领取牌照的轿车要强制改装电喷、电控补气加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对1995年以前领取牌照的汽油车,要强制安装真空点火延迟阀。加强车辆检查和维修保养,增加高超标车型尾气监测频率,落实生产厂家车辆维修和改造责任。对拒不承担尾气治理任务的汽车制造企业,停止其在京销售新车。同时,要严格控制农用车、摩托车和各种柴油车尾气排放,控制高排放车辆在市区的行驶路线和时间。
   (4)发展清洁燃料车。对于公文、出租、环卫和邮电等系统的出行频率较高的车辆:积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2002年改造3.8万辆,2000年建80座加气站。改造、改装后的机动车要达到相应的排气标准。
   (5)加强油品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标准。
   (6)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辖区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保证2002年尾气达标率达到90%以上。本市公交汽车、出租汽车等管理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或系统所属车辆的管理,保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达标率达到90%以上。

3、控制扬尘污染。
   (1)严格施工工地环保管理,工地必须全面达到环保标准。
   (2)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扩大绿化、铺装面积,最大限度地减少裸露地面。
   (3)扩大道路机械化洒水一清扫面积,增加机械化清扫、洒水车辆。加强建筑弃土运输资质管理,加大遗洒检查、处罚力度,杜绝车辆遗洒。
   (4)淘汰落后工艺,加强污染治理,降低工业粉尘排放。 通过采取以上各项措施,预计到2002年,市区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的年日均值可分别下降到每立方米65、250和80微克左右,基本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防治水污染对策。

  全面落实《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市区河湖整治和城市污水处理与回用工作。

l、保护饮用水源。
   (1)保证密云水库和怀柔水库的水质清洁。完成27公里围网,杜绝旅游污染。控制富营养化污染物排放,库区周边地区全面推广使用无磷洗衣粉,逐步减少密云水库网箱养鱼规模。开展上游475平方公里小流域治理。在密云水库周边1.33万公顷(约合20万亩)农田上,推广生物防治,合理施用化肥。
   (2)在自来水三厂、四厂水源保护区内,修建81公里污水管线,消灭渗井、渗坑,消除污染隐患。
   (3)加强与官厅水库上游地区的环保合作。

2、 防治河湖污染。
(1)整治市中心区河湖。用两年时间,对市中心区河湖进行综合整治,加强河道管理,改善地面水环境质量,保护水环境风貌,实现水清、流畅、岸绿、通航的目标。
   (2)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1999年完成高碑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02年力争完成酒仙桥、清河、卢沟桥、吴家村、小红门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使2002年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提高到242万吨。在远郊建设9座污水处理厂,使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37.5万吨。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还要解决污泥消纳问题。
   (3)开展城市污水综合利用。2000年完成回用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日出水50至60万吨的污水资源化项目,用于工业用水、补充河道和市政杂用水,其中市政杂用水约5万吨。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制订并实施污水资源北计划.完善中水回用政策,促进污水资源化。
   (4)认真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保护水环境,开展水利监督工作。
   (5)工业污水2000年全面达标排放。 预计到2002年,共完成30条(段)河流、215公里的污水截流工程,建设16座污水处理厂,治理水源防护区污染源,明显改善地表水环境面貌,缓解地表水水源的污染威胁和地下水水源水质恶化的趋势,主要河流、水库按水体功能区划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三)防治工业污染对策。

  大力发展首都经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稳步提高"三产"比重,严格控制能耗大、排污多的工业行业生产规模,加快生产工艺科技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内部坚持推行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鼓励源头削减。

l、实现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对570个市属企业和558个区县属及乡镇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确保到2000年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2、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首钢总公司要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着重向多品种、深加工方向发展,努力发展商技术非钢产业,逐步提高非钢产值的比重。化工行业要进行较大的结构调整,建村行业按国家要求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今后不再建设燃煤电厂。
   3、加快市区工业污染源搬迁。2002年以前搬迁已列入计划的125个工业污染企业,落实四环路内其它污染扰民企业的搬迁计划。污染较重的燕山水泥厂要提前实现停产搬迁。
   4、完成一批重点废水、废气治理项目。为不断改善市区环境质量,要在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继续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加大治理力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首钢总公司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依靠科技进步,从源头控制"的方针,采取推广高炉喷煤粉节能降耗技术、干法熄焦、焦炉煤气改用湿法脱硫、回收放散的煤气、用清洁燃料替代燃煤以及炼钢厂二次除尘,球团替换烧结,炼铁厂、烧结厂原料转运站敞开式运送实行密闭、收尘等措施。同时,完成日处理能力12.1万吨的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电力行业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电厂全部改装电除尘器,采用低硫煤或烟气脱硫,安装使用低氮燃烧器。对琉璃河水泥厂进行技术改造,调整、改造、淘汰中小规模水泥生产线。
   5、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完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增加和提高综合利用产品的品种、产量和质量,提高粉煤灰和煤砰石的综合利用率。到2002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
6、采取排污申报登记、"三同时"等管理措施,强化工业污染源(包括乡镇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通过实施上述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源头削减措施,预计到2002年,全市可减少工业燃煤100多万吨,削减烟尘排放量2.77万吨,二氧化硫7.58万吨,工业粉尘6.42万吨、氮氧化物2.1万吨、化学耗氧量2.9万吨。与1998年工业排放总量相比,各种大气、水污染物削减率均不低于20%。

(四)防治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污染对策。

  要通过体制改革,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收费制度,建立起以垃圾处理为龙头,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形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良性运行机制。

l、按照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和处理;积极推行容器化收集、后上压缩车等密闭收运措施,到2002年,容器化收集率达到100%。在重点居民区、街道推行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并逐步推广。推进垃圾堆肥、焚烧发电等工作。

2、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1)2000年完成新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和五路居垃圾转运站工程,以及安定、北神树、阿苏卫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全市场化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2002年建成高安屯、小武基、阿苏卫等垃圾处置场点,全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0%。 (2)结合郊区城镇规划,建设一批城镇、村镇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和消纳场所;建立城乡结合部和村镇保洁制度。 (3)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酒仙桥、吴家村、小红门、大屯等粪便处理厂,其他地区也要建立粪便处理设施。

3、治理"白色污染"。落实《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二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控制塑料包装的使用,减少使用量。进一步研究落实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措施,以彻底消除"白色污染"。2000年塑料餐盒回收率达到60%,2002年达到65%。 4、加强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管理。
  (1)建立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完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检查、报告制度,完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到2002年,对不能就地处理的危险废物;要全部集中处理处置。
   (3)1999年底完成8000多台合多氯联苯的电力设备的易地处理处置。2002年完成市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系统建设。2002年以前新建一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使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化、规范化。

(五)防治噪声污染对策。

通过居住区与道路的合理规划,提高道路、住宅的减噪、抗噪设计标准,加强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努力减轻餐饮、娱乐业噪声和施工、交通噪声(公路、铁路、航空)的污染。预计到2002年,交通噪声将得到控制,全市城镇地区声学环境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六)加强植树,改县生态环境。


  1、加强周迫地区绿化。要加速三北防护林建设,与河北省加强协作,进一步搞好北部绿色保护圈建设,加大密云水库上游周围涵养林的建设力度。2002年使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45%,形成保护北京生态环境的绿色屏障。

  2、加强市区绿化32000年市区绿化覆盖率超过35%,并逐步提高到40%。

  3、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旅游环境管理。继续加强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的治理。

  4、加强平原地区农业节水工作,合理调整农药、化肥施用水平,加强郊区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和污染治理,完善生态县、村的建设。

  5、在郊区城镇建设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环境保护工程。

  采取以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市生态环境将有所改善,市区环境改善工作将得到可靠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1999]4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

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1999年4月26日)


    为贯彻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针对小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抓住当前电力供需矛盾缓和的有利时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
    (一)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31目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合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对个别边疆省份、孤立小电网或与主网联系较少的地方电网内的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推迟。但推迟关停计划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
    (四)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小火电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核实。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立即关停;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
    (一)对到期应于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二)实行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凡不按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再批准其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
    (三)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和企业,电网企业要保证其电力正常供应;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进行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但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妥善解决,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被其替代改造机组的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大机组代发还贷电量偿还被关停机组的债务。


    三、组织实施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小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99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电力公司。关停计划经国家经贸委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本意见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的关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电力工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和改革电价,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反,加快进度,抓紧组织实施。


 

国 务 院 文 件

国发[1998]43号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
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作为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类煤矿发展很快,煤炭产量迅速增长,从根本上扭转了长期以来供不应求的局面,为缓解我国能源紧张、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小煤矿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资源以及伤亡事.故多等问题相当严重,已经成为制约煤炭工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以下简称关井压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几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以及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依法取缔。


    1997年1月1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要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要予以关闭。


    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虽"两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也要予以关闭。


    按照规划,关井压产任务到1999年底前完成,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2.58万处,压减产量2.5亿吨。


    二、关井压产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有关部门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部门和商业单位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


    三、关于关闭合法开办小煤矿适当补偿问题,要区别情况,统筹算帐。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切实关闭小煤矿后,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酌情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商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


    四、关井压产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贡组织买施,国家煤炭工业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公安部、环保总局成立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全国关井压产规划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煤炭工业局。


    五、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组建由煤炭、地矿、工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调,作好工作。


    关井压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34号

 

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特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和控制目标

    1.1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和在我国登记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

    1.3 机动车排放除造成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污染外,柴油车还排放有致癌作用的细微颗粒物。此外,汽车空调用的氟利昂是破坏平流层臭氧的主要物质。因此,对机动车应同时考虑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柴油车颗粒物的排放,汽车空调用的氟利昂应逐步取代。

    1.4 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均应向低污染、低能耗的方向发展。

    1.5 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1;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吨的其它轻型汽车(包括柴油车)型式认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以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所有轻型汽车(含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应于2004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2,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与摩托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1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3,2005年前后柴油车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4,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

    1.6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纲要,重点城市应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为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依据各城市大气污染分担率,在控制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的同时, 应加强对流动污染源的控制。由于绝大多数机动车集中于城市,应重点控制城市机动车的排放污染。

    二、新生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产品

    2.1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厂的新定型产品,其排放水平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新定型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注册和使用。

    2.2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质量保证体系中,根据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建立其产品排放性能及其耐久性的控制内容。并在产品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各个阶段,加强对其产品的排放性能管理,使其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排放性能稳定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2.3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专门列出维护排放水平的内容,详细说明车辆的使用条件和日常保养项目、有关零部件更换周期、维修保养操作规程、以及生产企业认可的零部件厂牌等,为在用车的检查维护制度(I/M)提供技术支持。

    2.4 鼓励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提前达到国家制订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

    2.5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研究开发专门燃用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石油气(LPG)为燃料的汽车,提供给部分有条件使用这类燃料的地区和运行线路相对固定的车型使用。代用燃料车的排放性能也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2.6对于污染物排放较高的摩托车产品,应该逐步加严其排放标准。

    2.7鼓励发展油耗低、排放性能好的小排量汽车和微型汽车。 鼓励新开发的车型逐步采用车载诊断系统(OBD),对车辆上与排放相关的部件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实际运行中的汽车稳定达到设计的排放削减效果,并为在用车的检查维护制度(I/M)提供新的支持技术。

    鼓励研究开发电动车,混合动力车辆和燃料电池车技术,为未来超低排放车辆作技术储备。

    2.8鼓励研究开发稀燃条件下降低氮氧化物(NOx)的催化转化技术,摩托车氧化催化转化技术,以及再生能力良好的颗粒捕集技术。

    三、在用汽车、摩托车

    3.1 在用机动车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要稳定达到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加强车辆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控制在用车污染排放的基本原则。

    3.2 在用车的排放控制,应以强化检查/维护(I/M)制度为主,并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鼓励车辆淘汰和更新措施。完善城市在用车检查/维护(I/M)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能力和网络的建设,强化对在用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强制不达标车辆进行正常维修保养,保证车辆发动机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3逐步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的认可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使其配备必要的机动车排放检测和诊断手段,并完善和正确使用各种检测诊断仪器,提高维修、保养技术水平,保证维修后的车辆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4 对1993年以后车型的在用汽油车(曲轴箱作为进气系统的发动机除外),进行曲轴箱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的功能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 在用车排放检测方法及要求应该与新车排放标准相对应,除目前采用的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控制外,对安装了闭环控制和三元催化净化系统,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的车辆,应采用双怠速法控制,并逐步以简易工况法(如ASM加速模拟工况)代替。

    3.6 有排放性能耐久性要求的车型,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应以工况法排放检测结果作为是否达标的最终判定依据。

    3.7 在用车进行排放控制技术改造,是一种补救措施,必须首先详细研究分析该城市或地区的大气污染状况和分担率,确定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和应重点改造的车型。针对要改造的车型,必须进行系统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改造示范,并经整车工况法检测确可达到明显的有效性或更严格的排放标准,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认证后,方可由该车型的原生产厂或其指定的代表,进行一定规模的推广改造。

    3.8 在用车改造为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双燃料车,是一种过渡技术,最终应向单燃料并匹配专用催化净化技术的燃气新车方向发展。在有气源气质供应和配套设施保障的地区,可对固定路线的车种(公交车和重型车)进行一定规模的改造,必须在整车上进行细致的匹配工作后,方可按3.7条的规定进行推广。

    四、车用燃料

    4.1 2000年后全国生产的所有车用汽油必须无铅化。

    4.2 2000年后国家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作为汽油添加剂的四乙基铅。

    4.3 积极发展优质无铅汽油和低硫柴油,其品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当汽车排放标准加严时, 车用油品的品质标准也应相应提高, 为新的排放控制技术的应用和保障车辆排放性能的耐久性提供必需的支持条件。

    4.4 应确保车用燃料中不含有标准不允许的其他添加剂。

    4.5 制订车用代用燃料品质标准,保证代用燃料质量达到相应标准的规定要求。

    4.6 应保证油料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由于上述环节的失误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如向大气的挥发排放,储油罐泄露污染地下水等。

    4.7汽车、摩托车应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燃料品质标准的燃料。

    4.8应加强对车用燃料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对加油站的监控力度,确保加油站的油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4.9为防止电控喷射发动机的喷嘴堵塞和气缸内积碳,在汽油无铅化的基础上,应采用科学配比的燃料清净剂,按照规范的方法在炼油厂或储运站统一添加到车用汽油中,以保证电喷车辆的正常使用。

    4.10对油料中含氧化物的使用,如MTBE,甲醇混合燃料等,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订具体的规范。

    五、排放控制装置和测试设备

    5.1 应加快车用催化净化器等排放控制装置的研究开发和国产化,并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制度。

    5.2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配备完整的排放检测设备,为生产一致性检查和排放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发服务。

    5.3应加速汽车排放污染物分析仪器、测试设备的开发和引进技术的国产化。

    5.4在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应与整车进行技术匹配, 形成成套技术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认证后方可推广使用。

    5.5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只能作为在用车检查/维护(I/M)制度的检测手段,不能作为判定排放控制装置实际削减效果的依据。

    5.6汽车排放分析仪器、测试设备应达到国家汽车、摩托车排放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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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轻型车的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机动车排放法规91/441/EEC和93/59/EEC的要求;

    2. 轻型车的欧洲第二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机动车排放法规94/12/EC和96/69/EC的要求;

    3. 重型柴油车的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排放法规91/542/EEC中第一阶段限值的要求;

    4. 重型柴油车的欧洲第二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排放法规91/542/EEC中第二阶段限值的要求。